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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投入激励政策指引
信息来源: 浙江省商务厅 发布时间: 2023-10-27 09:5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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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位与目标

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是我省积极对接和融入全球产业链的重要平台。通过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在浙建设发展,推动实现高质量外资与我省企业、创新团队的融合对接与协同创新。

二、重点任务

(一)促进创新资源集聚。引入海外先进的研发管理组织体系、高层次专家团队、科研仪器设备等,搭建研发技术平台,承担全球研发项目的关键步骤和大部分过程。

(二)构建协同创新生态。打造开放式创新平台,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开展技术合作,共建实践基地、产学研联合基地、数据共享平台等协同开放平台。

(三)引领全球创新合作。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与外资研发中心开展协同创新项目,更高水平融入全球分工合作。

三、申请条件

为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在浙集聚和发展,根据其研发投入,予以适当激励。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浙江省内登记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设有相对独立的研发部门,有固定且完整的研发场地、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人员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原则上全职研发人员 80 人以上,研发场地 1000 平米以上,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近三年内累计研发投入 800 万美元以上。

(三)近三年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重逐年增加,且最近一年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重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县(市、区)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 GDP 比重;或近三年内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重平均不低于 50%且研发投入经费规模逐年增加。

(四)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导入国际化的技术、人才等资源,有效融入母公司全球研发体系。

(五)与省内企业、创新团队具备良好项目合作基础,合作开展的研发项目不少于 3 个。

四、审核程序

(一)申报推荐。企业自主申请,根据隶属关系,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二)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要素齐全、格式符合要求的,审查通过并进入第三方核定程序;对要素不齐全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于申报截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全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经补报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不予通过。

(三)第三方核定。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的科研条件及研发投入等情况进行专业核定,并出具书面报告。

(四)实地考察。省科技厅邀请技术和财务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结合第三方机构核定报告,提出激励建议名单。

(五)发文激励。经审定后,由省科技厅发文给予激励。

五、支持政策

(一)省级外资研发中心纳入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管理体系。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运行发展情况的跟踪了解,对运行中遇到的困难,积极协调解决。

(二)进一步优化人才服务,对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信用等级优秀的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工作许可受理事项全部网上办理,全面采用“告知+承诺”模式,扩大容缺受理范围,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三)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外资研发中心的科研人员积极加入科技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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