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凤凰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470118716/2018-03505 发布机构: 杭州市投资促进局
发文时间: 2018-04-24 00:00:00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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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8-04-24 00:00:00 内容概述: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凤凰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全面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切实提升我市企业直接融资比重,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7〕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和助推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推动我市更多企业改制、挂牌、上市,促进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再融资、并购重组和创新发展,提升上市公司、挂牌企业规范治理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发挥上市公司、挂牌企业的产业引领带动作用,加快培育和做强一批优势产业,实现“腾笼换鸟”“凤凰涅槃”,为加快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的世界名城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

  以更高标准和要求全面完成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任务,进一步提升我市上市公司群体在全国和省内的领跑示范作用。

  1.数量和质量显著提升。到2020年,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235家,重点拟上市企业达到100家,挂牌企业及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各板块挂牌企业合计达到2600家,股份公司达到2700家;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累计达到8700亿元,直接融资占比35%以上;获得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的企业,占全市规上(限上)企业的比例达到15%以上。

  2.区域行业布局优化。到2020年,辖区内有5家以上上市公司的区、县(市)(含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开发区,下同)达到12个以上,有10家以上上市公司的区、县(市)达到8个以上,有20家以上上市公司的区、县(市)达到4个以上,全市上市公司中属于“1+6”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分别占比50%、60%以上。

  3.并购重组深入实施。到2020年,并购重组活跃度进一步提升,60%以上的上市公司开展过并购重组,年均并购重组金额达到300亿元以上;建设并购特色金融小镇(街区)2个以上,集聚知名并购基金和中介服务机构20家以上,并购融资保障年均达到150亿元以上。

  4.产业提升带动明显。到2020年,全面形成以上市公司为龙头的现代产业集群;培育40家市值200亿元以上、15家市值500亿元以上、3—4家市值1000亿元以上的上市公司梯队发展队伍。

  二、完善工作机制

  (一)健全市级领导协调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发挥其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针对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和上市后发展所涉及的重点问题和共性问题开展协调服务,全面推进落实“凤凰行动”计划。

  (二)强化职能部门合作联动机制。按照依法行政和人本服务的要求,强化相关职能部门的“店小二”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沟通联系、分工合作,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在股改、挂牌、上市过程中的产权(出资)核查确认、行政执法性质后果评估和人身财产权益依法保护等问题。

  (三)建立资本市场专家咨询机制。组织成立市资本市场专家咨询队伍,普及资本市场政策法规知识,为企业提供咨询、辅导等服务,增强其把握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专家咨询队伍由政府相关部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专业研究智库及本土中介服务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代表组成,具体工作由市金融办负责实施。

  (四)夯实上市企业梯队培育机制。结合企业上市辅导、新三板挂牌和完成私募融资等评价标准,全面开展重点拟上市企业的认定工作。围绕数据统计监测、问题梳理协调和重点企业认定等三大工作环节,健全企业上市梯队动态培育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对企业在股份制改造、私募融资和辅导报会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开展专项研究和协调服务。

  (五)落实行动计划目标督查机制。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落实经济工作责任加强督查考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15〕69号)要求,明确到2020年底,各区、县(市)推动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目标任务。由市资本市场领导小组牵头制定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工作评价办法,并每年组织实施。

  三、加大政策扶持

  (一)已认定的重点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及挂牌企业,经申请可享受以下市级和区、县(市)支持政策:

  1.完成改制并设立股份公司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完成挂牌并实现交易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在境内外直接上市并实现交易的,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外地(指杭州行政区域之外)上市公司迁址进杭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变更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上市公司完成符合监管部门规定重大资产重组的,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实现资本市场再融资,募集资金在杭直接投资国家、省市扶持发展产业项目的,按不超过所投项目到位资金0.5%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在项目完工投产后予以兑现。

  以上奖励(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及有关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涉及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开发区的,由市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50%;涉及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的,由市财政和当地财政分别承担25%、75%。

  (二)已认定的重点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及挂牌企业,经申请可享受以下区、县(市)支持政策:

  1.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对符合税法规定的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对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实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对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2.重点拟上市企业高管及核心技术团队成员在申请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落户、子女就学、车辆上牌等方面,按相关规定给予服务保障,并可按现有政策给予一定额度的人才购房补助。

  3.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及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凡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的,可按照特殊性重组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行为,可按规定享受不征收增值税、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免征印花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等相关优惠。

  4.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及上市公司、挂牌企业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产生成本支出的,可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补助。

  5.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重大重组项目,依程序申报列为省级重点项目;对重点拟上市企业、挂牌企业的重大项目,优先申报省级重点项目。对此两类项目在土地、资金、技术研发、专利保护及能耗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6.将上市公司产品和服务优先纳入政府招标采购和重点项目招标采购目录。支持上市公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及研发技术服务在我市的推广和应用。

  7.对上市公司牵头建设的工业园区、开发园区,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和固链的,可根据其转型提升贡献度,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以上支持政策,由企业所在区、县(市)负责执行,并承担相关资金支出。

  (三)已认定的重点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及挂牌企业,符合各行业专项扶持政策的,可就高给予相应支持。

  四、强化监管合作

  (一)加强与浙江证监局的监管合作,协助浙江证监局开展我市重点拟上市企业的辅导监管、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我市上市公司“借壳、卖壳”行为,建立定期协商合作机制,做好上市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落实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合作备忘录内容,加强信息沟通、工作联系和人员交流,协助提升我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能力。加强与境外证券交易所的工作联系,建立相关合作机制。

  (三)深化与浙江上市公司协会、浙江证券业协会、浙江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浙江省股权投资行业协会等的工作联系,支持协会在杭举办各项活动,发挥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合作建立中介机构在杭业绩及诚信档案,采取问题通报、公布黑名单和正向激励等形式,联动敦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职,提升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推进合格市场主体建设,敦促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加强规范自律,在并购重组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政策,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不损害各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资本运作过程中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切实防范内幕交易行为。

  五、优化服务保障

  (一)市有关部门要将重点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列为重点服务对象,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法,积极帮助协调化解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及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同社会各界力量,通过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加强政策指导、组织调查座谈、加大宣传培训等方式,为全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提供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环境。

  (二)市有关部门要争取上级发改、商务、外汇管理、金融监管等部门支持,推动企业境外上市、上市公司赴境外投资及并购重组,协助解决相关涉汇等问题,推动我市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分工;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境外并购项目落地我市,根据企业需要建立重大项目工作小组,开展调研座谈、招商考察及跟踪服务工作。

  (三)各地要高标准规划,着力建设特色金融小镇(街区)等一批“凤凰”助飞平台,招引并购重组知名基金和管理团队落户,促进并购重组中介服务机构集聚,推动并购重组信息、项目、资本、人才交流合作;推动在杭商业银行积极开展投贷联动、并购贷款等业务,增加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融资支持;积极引导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企业改制、上市公司与挂牌企业的并购重组工作,加大优秀机构(案例)的宣传普及活动。

  (四)各地要将推动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工作作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转型创新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强主管部门工作力量、健全工作体系、明确任务要求、落实扶持政策,注重加强对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及并购重组的全过程协调服务,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配套办法。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金融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14〕39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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