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470118716/2018-03504 发布机构: 杭州市投资促进局
发文时间: 2018-03-29 00:00:00 文号: -
主题分类: 登记号:
生成日期: 2018-03-29 00:00:00 内容概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率,集中有限土地资源保障重大产业项目,促进我市产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产业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保障政策

  (一)统筹保障重大产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各地在分配使用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在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前期工作的情况下,对总投资50亿元以上、亩均产值达850万元/亩的重大产业项目,做到用地应保尽保;对总投资20亿元以上、亩均产值达720万元/亩的先进装备制造、汽车制造、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应予以优先保障。各地申请使用省重大产业奖励指标后仍有不足的,对总投资5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指标不足部分由市本级兜底解决;对总投资2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指标不足部分由市本级配套解决50%,确保项目尽快报批落地。

  (二)实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奖励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通过跨省调剂增减挂钩结余指标的方式,一次性解决重大产业项目的计划、空间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问题。以区、县(市)为单位,对使用地方自身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含异地调剂),并如期完成重大产业项目农转用报批的,市本级将在下一年度对所在地区给予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奖励,对总投资5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按项目占用耕地面积的30%给予奖励;对总投资2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项目占用耕地面积的20%给予奖励,指标费用按照市级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成本价格收取。

  (三)实行与存量盘活挂钩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制度。根据省级按照各地上一年度盘活存量与增量3:1的比例核定各地当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额度的规定,各地要鼓励和引导重大产业项目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有效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和市领导联系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通过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以及低效利用土地解决用地的,在项目完成供地后下一年度,市本级将按照供地面积的30%对所在地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二、规范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由各区、县(市)的产业项目主管部门对总投资2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进行汇总,征求当地国土资源、经信、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意见后,报市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

  (二)部门联审。由市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初审筛选后,牵头组织召开市重大产业项目联审会,市发改、国土资源、经信、建委、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参加。

  (三)项目保障。根据重大产业项目联审意见,市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纳入市级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范围,并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用地报批情况落实相关政策。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定期协调项目推进。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重大产业项目的指导和协调,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分类开展保障服务活动:完善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联席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专题推进会议,研究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涉及相关部门审批的事宜;不定期开展上门服务对接,及时协调重大产业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重大产业项目顺利实施。

  (二)强化项目全周期监测。对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实行全生命周期监管,跟踪评估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投入产出等情况,对以瞒报、谎报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指标奖励或未能按出让合同约定时间竣工达产的,责令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成所在地区归还奖励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并相应扣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本通知自2018年4月22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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