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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 2016-10-22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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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科策〔2016〕187号)

 

各区、县(市)组织部、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引进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提升杭州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建设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市委组织部、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 杭州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12日


 

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大决策,落实《关于实施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11号)、《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精神,大力引进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提升杭州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建设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互联网+”创新创业中心,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目标

  到“十三五”末引进培育30个左右,符合杭州城市总体定位、产业发展导向、创新路径清晰、创业成果显著、预期效益明显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团队”),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二、引进培育对象

  1.领军型创新团队:以高层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为核心,依托企业研发平台和项目,致力于自主技术创新及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团队。创新团队的研发领域处于所在学科前沿,研发起点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创新水平,预期取得的创新成果能显著提升我市科学研究及技术创新水平,突破重大技术瓶颈,取得较好的产业化应用前景。

  2.领军型创业团队:以高层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为核心,拥有一批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技术创新需求的高新成果,以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在杭州落户创业的人才团队。创业团队自带技术、自筹资金,创新产品研发基本完成,取得较好的市场前景。

   三、申报条件

  (一)领军型创新团队申报条件

  1.领军型创新团队由本市近3年从国内外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组成,团队应包括1名负责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员。负责人应达到杭州市A类或B类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核心成员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2.创新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与依托企业签订连续服务5年以上工作协议,每年6个月以上实际在企业工作。鼓励创新团队依托企业成建制引进人才团队。

  3.团队负责人引进前应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的职务,或是在跨国公司、知名企业中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领导职务。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在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3年以上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转化业绩。

4.团队研发项目处于该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前沿,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一流、国内领先水平,带领和推动本市相关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创新和突破。科技成果产业化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5.团队依托企业经营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健全,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3%,配套支持措施完善,为团队从事项目配足科研资金,落实项目产业化所需各类要素。

  (二)领军型创业团队申报条件

  1.创业团队应包括1名负责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员。负责人应达到杭州市A类或B类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核心成员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2.团队创办企业已在杭州市工商注册登记和办理社会保险,成立时间1年以上、5年以下。企业实际到位资本中,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总货币出资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3.团队负责人引进前应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的职务,或是在跨国公司、知名企业中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领导职务。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在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3年以上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转化业绩。

  4.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际一流、国内领先水平,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企业运行正常、成长性好,具有从事产业化项目所需资金,具备持续创新创业能力。

  5.团队成员应潜心创业,将主要精力放在创办企业上。对特别优秀的急需紧缺团队,在申报条件上可适当放宽,申报时需说明理由。

  四、申报程序

  1.申报受理。领军型创新团队和创业团队均依托所在企业进行申报。领军型创新团队由依托企业进行申报,领军型创业团队由团队创办企业进行申报。按照单位隶属关系进行受理,企业向所在地区、县(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组织、科技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委;市属企业引进培育的团队,由所在单位审核后直接报市科委。申报单位应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所在地组织、科技部门要核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 性。

  2.资格审查。市委组织部、市科委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团队及所在单位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赴企业现场考察。

  3.专家评审。市科委牵头按照专业技术领域,组织技术、财务等领域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团队等进行论证评审。论证评审采取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小组讨论和专家评分等形式,形成书面推荐意见。

  4.公示审定。市委组织部、市科委、市财政局综合论证评审意见,确定推荐名单,进行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资助团队和资助方式。

  五、支持措施

  1.财政经费资助。对确定的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团队和创业团队,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给予每个团队500万元的财政资助。

  2.贷款贴息补助。对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领军型创业团队,按照实际贷款额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25%-50%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贴息标准参照《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2015-2017)实施意见》。

  3.优先推荐申报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对确定为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按就高原则予以财政配套资助。

上述资助经费由市和团队所在地两级财政部门按财政体制的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其中市与主城区分担比例为1:1,市与非主城区分担比例为1:3。

  4.优先提供科技信贷融资服务。对获风险投资的人才创业企业,可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政策性担保。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创业企业,市科技型企业融资周转金可给予单笔不超过2000万元的周转金。

  5.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业绩的团队成员,优先推荐申报“万人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等各类人才计划。

  六、资金管理

  1.财政资助经费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做到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专款专用。财政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发活动和团队能力建设。

  2.研发经费财政资助采用分期拨付方式。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资助周期原则上为3年。市级财政补助经费立项后拨付补助总额的60%,通过验收后拨付补助总额的40%。

  3.团队实行动态绩效管理。任务书期限过半时,市科委组织对团队开展中期评估。任务书期满由团队所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市科委根据《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牵头组织验收。

  七、组织管理

  1.市科委负责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组织实施。团队所在地政府要加强对团队的服务与管理,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助资金。

  2.团队对于申报承诺的项目,确保按照关键节点、时间要求按期完成。团队负责人、核心成员及其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团队负责人发生变更时,资助计划自动终止。

  3.团队所在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对团队分别给予规定的配套资金额度支持,为团队提供良好的科研、工作和生活条件。对财政资助资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财政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八、附则

  本细则自2016年11月12日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委组织部、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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